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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