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潭政办发[2007]40号
【颁布时间】 2007-07-24
【实施时间】 2007-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2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前置审批手续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凡未取得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其发布广告。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同意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市规划部门不得准予直接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三、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而擅自准予设置或准予发布城市户外广告的,谁批准谁负责撤销和撤回,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