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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提交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3.批准境外企业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以及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4.修改后的境外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和验资报告(证明),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境外企业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涉及国有单位出资的还应分别提交产权登记表、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通过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8.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境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自行为完成后60日内由所出资国有单位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境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 1.境外企业分立、划转、被依法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转让境外企业全部国有资产产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二)办理境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资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填写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2.提交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和变动产权登记表; 3.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批准境外企业产权注销行为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等; 5.境外企业的资产清算报告; 6.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 7.境外企业产权注销当期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国有单位审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编制说明); 8.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 (一)国有单位应于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对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自查工作,并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境外企业年度自查分析报告。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国有单位自查情况的复核、抽查工作,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年度自查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境外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效益情况;境外企业纳税情况。 (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管企业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并报我委备案。 六、其他规定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和公证手续,再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和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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