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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7]39号
【颁布时间】 2007-07-20
【实施时间】 2007-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2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县)局、监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制定和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8号),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食药监局联合制定了《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在全市统一部署下,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抓紧推进非法采供血整治各方面工作。
  
  附件: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2006年本市血液安全监督检查成果,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采供血的监督执法力度,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共同制定和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07年上海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血站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杜绝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严格规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血浆行为,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本市血液安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长效管理措施。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对本市各献血体检、采血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献血人群进行核查,严肃查处血站频繁、超量采血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努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二)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临床用血来源情况,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行为,杜绝未经检测的血液直接在临床输注的事件,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三)开展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未对原料血浆进行检测或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五)进一步探索研究采供血工作的监督机制,制定并完善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机构
  
  不再新设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继续利用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
  
  四、任务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各献血体检、采血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献血人群进行核查,依法查处血站频繁、超量采血行为,未按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的行为,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负责对各级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临床用血的来源,依法查处临床用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规定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采供血工作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投料前不检测或者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长效监督机制。
  
  (三)公安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四)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调查本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血液安全方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血液买卖猖獗、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经采供血途径造成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乃至政府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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