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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办理个人因私出国(境)签证、护照 初次办理人员(仅限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中层以上干部)应提交单位证明性报告1份、公安机关出入境登记表1份,报告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目的、事由、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天数、拟出发时间、人员情况等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 个人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登记表上签字盖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因公出国(境)规定审批办理。 各直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办理因私护照、签证要从严控制,登记备案。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市级发〔2006〕43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外事联络活动 (一)市国资委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各直管企事业的日常外事活动,由市国资委办公室帮助或协助企事业单位安排。 (二)各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并向市外办提出书面报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来华外国人护照资料及相关信息、邀请单位法人担保。申请三个月内一次停留短期商务签证的,须提供被邀请人在华详细活动日程,被邀请人要华停留期间若发生涉外事件或违法行为的,邀请单位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市外办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保密 各直管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系统的保密规定。 六、护照、签证办理及护照管理 (一)办理护照、签证由各单位外事联络员专门办理,出国团组人员不得随意自行联系办理。 (二)出国团组回国后要在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各单位外事联络员,由外事联络员及汇总报送市国资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在15日以内上缴市外办,并每半年登记上缴情况。 (三)各单位外事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护照的交还工作,如护照未按时交还,应督促上交,对拒不上交者,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办公室。对外出滞留不归者,应在7天内上报市国资委及市外办。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外事联络员的相关责任。常驻国外临时回国或需要经常出国的人员必须由市国资委、市外办批准后,方可自行保管证照。 七、外事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外事财务纪律和审批公务出国(境)经费。对不符合财务规定、违反外事纪律的出国(境)团组、人员,财务不予报销。对严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情况,要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