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6]119号
【颁布时间】 2006-09-05
【实施时间】 2006-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能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问题
  
  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由自治区公安厅划归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即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工作。
  
  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6年年底前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移交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过渡期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二、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能问题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划归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仍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再挂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有关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表述相应改为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