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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将日趋突出,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一些县(区)乡镇未批先用、越权批地、非法批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用地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依法管好我市的土地资源,既要巩固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又必须进一步搞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土地执法监察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刊、标语、宣传车、会议等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开展“土地日”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都明白耕地保护的意义,了解依法用地的程序,树立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并充分理解国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使用土地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从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能在群众中得到普及。认真分析本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形势,以及在当前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所表现出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总结部署下一步执法监察工作,在本辖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察内容,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要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对于构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4、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5、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四、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制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布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案件受理范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于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彻底排摸,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