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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4-22
【实施时间】 2008-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接上页]

  四、政策和措施
  
  (一)扶持政策。
  
  1.围绕产业发展特别是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职业教育、医疗卫生、信息化、宣传设施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和项目扶持力度。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增大对民族地区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才培训、旅游标准化和信息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逐年提高投入比重。
  
  3.民族地区旅游企业,包括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旅游接待企业(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车公司)、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中培育旅游骨干企业的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交通运输、奖励等扶持引导政策。
  
  4.开展直通车服务,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凡符合规划的民族地区旅游企业的项目审核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在规定时间内优先办理项目审核事项。
  
  5.积极开展全省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交流。注重本土旅游人才培养,重点支持三州办好旅游职业学校,开展旅游支教活动。根据民族地区的需求,每年选派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能力突出的干部开展双向交流挂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
  
  6.对重点旅游景区可以授权景区管理机构代行县级政府管理职能,统一管理景区内相关事务。
  
  (二)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
  
  民族地区旅游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是推动当地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州、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加强领导,推动发展。
  
  省直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的帮扶、指导。
  
  2.目标考核。
  
  要把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健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评价考核制度。民族地区州、县(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上下联动,把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中的8个方面25个类别60个具体项目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任务分解表落实项目、细化任务、平衡资金、明确责任,积极实施,确保成效。
  
  附件:
  
  1.四川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主要任务分解表(略)
  
  2.《四川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暨2008年工作重点
  
  附件2
  
  《四川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暨2008年工作重点
  
  《四川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规划》)
  
  是今后五年指导我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规划》贯彻落实,加快我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
  
  
  一、五年总体目标任务
  
  《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到2012年,将我省民族地区基本建成世界级生态旅游目的地。《规划》实施的主要任务:8个方面、25个类别、60个具体项目。
  
  (一)“旅游规划”任务。完善3个州旅游总规、21个景区规划、10个城镇规划、14条线路产品规划和包装旅游项目等项目。
  
  (二)“旅游基础设施”任务。建设和完善机场、铁路、公路、旅游城镇、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等项目。
  
  (三)“打造旅游精品”任务。建设21个精品旅游景区、10条精品旅游小环线,发展红色旅游等项目。
  
  (四)“民族文化旅游建设”任务。世界遗产申报与备选工作、推广民族文化体验“五个一”工程、策划包装旅游商演剧目等项目。
  
  (五)“实施牧(农、林)家乐工程”任务。在民族地区实施“百千万”牧(农、林)家乐工程项目。
  
  (六)“民族文化旅游商品”任务。开发民族特色旅游商品、民族文化旅游商品市场等项目。
  
  (七)“宣传促销”任务。旅游品牌和线路营销、民族旅游节庆活动等项目。
  
  (八)“优化发展环境”任务。人才队伍建设、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安全旅游目的地等项目。
  
  按照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分期分批分重点实施。2008年正式启动《规划》,前三年为建设实施年,后两年为完善提升年,五年内完成《规划》总体目标。
  
  二、责任落实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是《规划》的实施主体,省直各部门根据职能帮扶、指导《规划》的实施。
  
  (一)地方政府责任。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负责本地区旅游产业发展和项目的实施,按期完成相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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