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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怒江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怒政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4-22
【实施时间】 2008-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民族中专,省驻怒江各单位:

  
  《怒江州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九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州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怒江州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确保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得到全面、准确、有效实施,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怒政发〔2008〕22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把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抓好贯彻落实,积极倡导办成是责任、快办是能力、满意是水平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干部队伍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责任落实,完善干部奖惩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能力和操作力,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联席会议,是我州贯彻实施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审计局、州法制局、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新闻办等七个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州政府州长、常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州政府副秘书长(联系常务副州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每一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综合办公室在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综合事务。联席会议下设两个业务办公室:行政问责办法办公室设在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州监察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州监察局纠风室、党风室、综合室、宣教室、信访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案审室的干部组成,具体承担问责办法的各项工作。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州人事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州人事局党支部、办公室、公务员科、人事仲裁科、政策法规与信息科、人才资源开发与培训科的干部组成,具体承担三项制度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部署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实施工作,制定工作责任、工作目标;
  
  (二)分析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三)听取四项制度实施情况;
  
  (四)启动问责程序,安排问责工作;
  
  (五)听取调查情况,研究具体问责事宜;
  
  (六)作出问责意见、建议、决定;
  
  (七)认真总结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分析不足,完善制度。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每次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综合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经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提交联席会议的有关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联席会议综合办公室和业务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对全州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信访举报案件;
  
  (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行政问责的建议和意见;
  
  (三)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有关问责工作;
  
  (四)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有关问责事宜。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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