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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5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1
【实施时间】 2008-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保险险种及保险责任
  
  1.保险险种
  
  (1)种植业保险,包括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料等各类农作物。
  
  (2)设施农业(蔬菜、瓜果大棚)保险。
  
  (3)林果业保险。
  
  (4)畜禽养殖业保险。
  
  (5)水产养殖业保险。
  
  2.保险责任
  
  因暴雨、洪水、冰凌、雷击、地震、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和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及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的。
  
  (三)保险金额
  
  采用非足额成本保险的方法,即种植业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物化成本每亩250--300元确定保险金额(棉花保险金额为400元);设施农业(蔬菜、瓜果大棚)按6400--13400元确定保险金额(其中棚体5000--12000元,棚内蔬菜、瓜果1400元);林果业按每亩1500--2500元确定保险金额;畜禽养殖业以畜禽市场价确定保险金额(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水产养殖业以市场价确定保险金额,并据此收取保费和计算赔付。
  
  (四)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1.种植业保险费率为5%--8%,每亩交保险费12.5--24元。根据国家财政部财金〔2008〕26号规定,中央决定对小麦、玉米、水稻、棉花和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进行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其余40%由县市财政、加工企业、农民分别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县市确定。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219号规定,棉花政策性保险的费率为7%,保费为每亩28元,由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贴50%(14元)的保费,其余50%(14元)由县市财政、加工企业、农民分别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县市确定。其他农作物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设施农业保险费率为3%--5%,保险费为每座192--670元,农户和县市财政承担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3.林果业保险费率为5%--8%,每亩交保险费75--200元,农户和县市财政承担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4.畜禽养殖业保险费率为5%--8%,保险费按照保险费率计算。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196号规定,能繁母猪保额为每头1000元,费率为6%,保费为每头每年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头补贴30元,地方财政补贴18元,养猪户每头承担12元,2007年地方财政补贴的保费全部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奶牛保险根据国家财政部财金〔2008〕27号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各补贴30%,其余40%由农户、养殖企业和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补贴县市自主确定。
  
  5.水产养殖业保险费率为5%--8%,保险费按照保险费率计算。
  
  (五)承办公司
  
  根据新党办发〔2006〕14号和新政函〔2007〕186号文件规定,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办理。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3月):
  
  1.成立自治州及各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研究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3.下发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4.各县市研究制定当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对本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的险种、保费收取的渠道、运作方式等进行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二)实施阶段(2008年4月--2008年11月):
  
  1.自治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赴各县市督查指导。
  
  2.各县市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组织推动各乡镇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3.承办公司及其各县市支公司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宣传和承保工作,对发生灾害的县市,及时做好现场查勘和理赔服务工作。
  
  4.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
  
  (三)总结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4月):
  
  1.各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自治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自治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安排部署2009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4.继续扩大种植业、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保险承保范围,并做好巩固成绩、总结验收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大宣传,从讲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切实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抓紧抓好,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二)州、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加大创新力度,实行分类指导,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及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三)州、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承办公司认真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同时,州、县市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利、粮食、广播电视等部门要与承办公司密切配合、分工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承办公司要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认真细致的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防灾等各项工作,简化理赔程序,提高农牧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深入农村,积极推动业务开展,依托各级党政支持,紧密结合实际,抓住机遇,扎实工作,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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