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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号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五)第一批确认由州民宗委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的备案”,现变更为“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十六条。 二、州卫生局(共1项) 第一批确认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核发《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现变更实施机关为州卫生局。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令)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附件3: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批确认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核发《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现变更实施机关为州卫生局。因此,取消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核发《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许可事项。 适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令)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二、州民宗委 第一批确认由州民宗委实施的“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团体)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核”,根据新修订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宗教局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属于自治区民宗委。因此,取消州民宗委实施的“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团体)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核”许可事项。 适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宗教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