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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根据自身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金融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有关项目立项和审批、市场开拓基金和品牌发展基金安排、出口信用保险、免检产品申报、专利申报、旅游等级评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 (三)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以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专用权为重点积极开展打假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管,强化商标印制监管,规范定牌加工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解决商标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工商部门要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发改、财政、商务、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商标工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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