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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4-21
【实施时间】 2008-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性贷款的考核制度,对小额担保贷款应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七、加大对小额贷款回收工作的激励与支持
  
  对于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地区,地方财政按当年实际回收金额的2-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风险补偿金中提取。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就业部门、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办公经费,以及对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个人的奖励。
  
  八、除上述内容外,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02年来下发的有关小额贷款管理规定继续执行,如近期国家有新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出台,请一并执行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管,对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参加创业培训申请表(略)
  
  2.个体经营者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3.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4.担保人材料(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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