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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4-18
【实施时间】 2008-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录取工作过程必须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平、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推优生”招生、“零志愿”招生、“自主招生”、“名额分配”招生、“择校生”招生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推优生”招生录取的条件要严格审查。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和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数和比例执行。“零志愿”考生必须按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自主招生”学校必须按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录取学生。“名额分配”招生学校必须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本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中招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各区县应建立和健全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保密制度、招生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招生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廉政规定、招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招生工作接待制度等中招监察制度。
  
  (二)加强中招工作现场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加强有效监督的措施;要加强与各级招生部门的沟通,熟悉招生政策,了解招生信息,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要参与招生部门的接待、巡查等工作,直接了解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策。
  
  (三)加强中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考试〔2007〕3号)“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参与命题、试卷保管、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能力和自觉性。要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要落实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2008年中考的,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招生监察工作。
  
  (四)加强中招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各区县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或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不准跨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以及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
  
  (五)加强对考生的纪律教育。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加强对考生的考试纪律教育,使考生了解考试规则、知晓纪律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
  
  (六)加强考生信息管理。凡属于考生个人信息以及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对泄密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查处。
  
  (七)加强信访接待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考生接待制度,应确定并公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咨询监督电话,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上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考试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对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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