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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7
【实施时间】 2008-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工作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前)
  
  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对本县市、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至11月)
  
  1.奥运会前集中排查治理时段(4月2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在动员部署的同时,要及时发动社会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并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教育、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排查。要突出“三月街”民族节、“五一”节为重点,强化防火措施,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在此期间,特别要做好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17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治工作。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地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县市、各部门要对本县市、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08年12月5日前将验收情况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书面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公安消防支队)。届时州人民政府将组织进行复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奥运会、残奥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广泛发动,全面查改
  
  排查是治理的基础,整改是治理的关键。在每一个排查治理时段,各县市、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各单位、各社区、各村对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同时要将隐患情况抄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各县市、各部门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做好抽查、复查工作,确保社会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全面开展,不留死角。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推动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平衡发展,同时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各单位上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录入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实行动态追踪。
  
  (三)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春季防火、森林防火、“三月街”民族节、“五一”、奥运会火炬传递、国庆黄金周等消防保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要与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监控结合起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依法审批,防止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三是要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督促社会单位、社区、农村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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