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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95号
【颁布时间】 2008-04-17
【实施时间】 2008-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开展城乡教育对口帮扶
  
  按照市教育局城乡教育对口帮扶工作计划(每2年为一轮,每一轮结束后,结对帮扶对象再作调整)要求,从今年4月起,启动新一轮的“百强扶百弱”工程。通过领导定点、校校对口、教师交流、骨干联动、学生手拉手等形式,努力使一批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明显增强,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水平明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能够按照市、区创建规划的时限跨入“规范化学校”的行列。
  
  (五)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尽快出台《海口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不断完善全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制度。利用市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鼓励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表彰奖励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坚决打击非法办学行为,引导民办教育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法轨道,逐步优化结构,打造一批优质品牌民办学校,提升民办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积极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化学校评估,促进公、民办教育事业的同步发展。
  
  五、工作进度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8年1月-3月)
  
  1.市教育局对全市学校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2.市教育局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规划和方案。
  
  3.召开全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二)全面启动阶段(2008年4月-6月)
  
  1.区教科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成立“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2.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全面部署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 7月-2011年10月)
  
  1.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照规划、方案定时进行形势分析和检查、指导。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市、区规划开展本校的规范化学校创建、自评和申报工作。
  
  3.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市级规范化学校的确认和督导评估。
  
  4.召开全市规范化学校创建阶段性工作推进会,适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2009年12月-2010年1月间)。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1年11月-12月)
  
  1.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区教科局报送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总结。
  
  2.区教科局向市教育局报送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总结及完成创建目标情况汇总表。
  
  3.市教育局汇总全市情况,写出海口市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总结材料并报送省教育厅,召开全市总结表彰大会。
  
  六、验收标准及操作方法
  
  (一)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的标准
  
  我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督导验收统一以2003年9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编印的《海南省普通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海南省普通初级中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中的指标体系为标准;按照方案中的指标要求,评估、认定我市的“规范化学校”。
  
  (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的程序
  
  根据我市的实际,分三种类型实施验收:
  
  1.原省一级学校
  
  凡被评定为海南省一级学校的初级中学、小学以及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认定其为市“规范化学校”,经过复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实施)达到标准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确认为省级“规范化学校”。
  
  2.原市一级学校
  
  凡被评定为海口市一级学校的初级中学、小学以及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学校要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然后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请,市直属学校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到学校复查审核,区属学校由市督导室委托区督导室组织人员(市责任督学必须参与)到学校复查审核,达到标准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认定为海口市“规范化学校”。申报上交资料如下:
  
  ①申报海口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自评报告(全文3000字左右,内容分四部分:一是办学概况,二是成绩与做法,三是存在问题与努力方向,四是自评得分情况);
  
  ②自评分说明(以表格方式说明,简要填写指标达到情况、重要数据和扣分情况以及扣分原因);
  
  ③要求填写的其他表格。
  
  3.未评等级的学校
  
  未评等级的学校必须按照督导评估方案的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自评,尔后市直属学校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区属学校由市督导室委托区督导室组织人员(市责任督学必须参与)进行综合督导评估,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的,经市教育局批准,评定为市“规范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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