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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陕林发[2008]129号
【颁布时间】 2008-04-17
【实施时间】 2008-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林业厅于切实做好2008年森林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楼观台国家森林公园、省红石峡森林公园:

  
  近年来,森林公园日益成为人们出游重要的目的地,旅游人数不断递增。2008年又是“中国奥运旅游年”,“全民健身”的理念将更加深入人心,更多的公众将走出户外,到森林公园中游憩,给森林旅游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森林公园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森林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森林公园兼具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提供生态旅游服务的双重功能,在林业生态、产业和文化体系建设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安全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森林公园的旅游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直接危及国有风景资源、资产和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仅影响行业整体形象和旅游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公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认真抓、工作人员全力抓,把人力、资源、资产等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实、抓好。
  
  二、健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各森林公园要进一步健全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旅游突发事件、旅游高峰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做到准备充分、应对及时。在正式接待旅游者前,各森林公园要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森林公园内的各类危险地段要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人员看守;各种游乐器械、运输和交通工具要按规定检测合格后再投入运行;旅游道路和人行步道要定期检修、维护,保障安全畅通。娱乐场所和食宿设施应通过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验收,餐饮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要设立报警点和医疗急救站(点),配备相关人员和设施,并公示投诉受理电话,方便游客所需。
  
  三、加强旅游者和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各森林公园要通过张贴标语、口头宣传和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宣传。对团队旅游者,要与领队或带团导游签订旅游安全责任书,共同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对中、小学生旅游团队,要安排专人陪同,协助搞好旅游安全。各森林公园要积极工作,与当地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政府部门配合,加强景区治安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加强风景资源和旅游资产的安全管理,做好森林防火、游乐设施的消防工作。严禁旅游者进入森林公园内不具备安全保障的未开放区域。
  
  四、整顿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各有关单位要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为内容,深入开展“旅游诚信活动”,积极配合当地旅游、工商、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坚决打击和惩治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各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净化旅游景区的游览环境。利用游客出行高峰有利时机,继续加大“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力度,营造文明旅游、迎接奥运的氛围。
  
  省厅将对有关森林公园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公园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保障森林旅游安全,以促进我省森林旅游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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