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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4-17
【实施时间】 2008-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直各单位:

  
  市国资委制定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市国资委 2008年3月26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与质量情况,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从2008年4月中旬起,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全面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一、产权登记的范围
  
  (一) 国有企业(含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属且尚未改制脱钩的国有企业)。
  
  (二) 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参股设立的企业。
  
  (四)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一)产权登记的组织。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这次市属产权登记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是申办产权登记的主体,并负责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组织、协调、汇总、分析等工作。直接投资或已改制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负责申办产权登记工作。
  
  (二)产权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凡占有、使用市本级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按国务院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务院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要求,到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产权登记的程序
  
  1、填报表格。企业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初审。企业在填写完整登记资料后,由其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机构。
  
  3、审核发证。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
  
  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录入微机,建立档案库,颁发产权登记证。
  
  已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今后如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申办变更或注销产权登记。
  
  对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先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待产权登记机关作出登记或暂缓登记的决定后再予以办理。
  
  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产权登记表一式3份,分别由国资监管部门、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和企业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如遗失或损坏的,应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发。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中旬)。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印制各类登记表格及填报说明。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下旬-8月底)。市直单位指定专人领取产权登记表,按规定组织填写,备齐应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对本企业和所属各级企业填写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申报。产权登记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
  
  (三)整理上报阶段(9月)。对产权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报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四)审核发证阶段(10-11月)。
  
  四、 工作要求
  
  市直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填写和整理申报资料。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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