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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4-06-04
【实施时间】 2004-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2004)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 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防洪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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