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6]92号
【颁布时间】 2006-08-30
【实施时间】 2006-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口计生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6]13号)精神,有效控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况,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市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05年8月市人口计生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3月三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各市、区的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引产把关不严、管理不够规范、信息互通不畅、孕情监测不全、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打击不力等问题。目前,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虽低于全省平均值,但仍高于正常值5-9个百分点。尤其是一孩性别比有抬头现象,人为干预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问题依然存在,形势不容乐观。
  
  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国家12个部门的文件精神上来,在抓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同时,重视和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区政府要成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目标计划,加强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有关工作。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台山市、恩平市要扎实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整改,分别在3年和5年内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正常水平。其它市、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要继续保持正常水平。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市、区要切实按《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加大对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建立B超机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层级签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制度;进一步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完善孕期检查登记和随访服务监测制度,健全信息互通及资料交流制度。
  
  三、建立和健全利益导向机制
  
  深入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江门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优先帮助、支持贫困计划生育女儿户实施扶贫项目,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优先为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制定落实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同等优先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加强关爱女孩的宣传,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良好舆论氛围。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刊发、播发有关文章和广告;在城镇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公益宣传画、标语牌;在农村村委会建立永久性宣传牌,宣传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宣传政策内怀孕十四周以上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人口计生局批准擅自引产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要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多种方式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
  
  五、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揭露和制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张贴公布,动员社会力量来参与和支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工作。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并为举报者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其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