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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与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关系如下: (一)派驻(出)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锗斓及嘧庸低ā (三)为便于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四)派驻(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要搞好与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出)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考察,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中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县处级非领导职数。原则上使用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人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 (三)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奖惩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出)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交流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派驻(出)机构的行政经费、办案专项经费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五、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首先对派驻(出)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为保证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更有效地开展工作。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市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领导下负责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与派驻(出)机构的联系。 (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派驻(出)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工作。 附: 调整后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一览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