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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由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出版一部旅游宣传图书、制作一盘旅游宣传光碟、编制一本旅游宣传画册、编发一组旅游宣传信息、打造一台旅游宣传节目。 (三)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督查手段,严格实行目标管理 1、要将“创优”工作的各项任务按职能职责和地域分解到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单位,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管理,确保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市“创优”指挥部办公室(市“创优”办)要编制出周、月、季、年工作进度表。“创优”责任单位和部门全部纳入检查体系,按照工作任务时限要求,认真开展督促检查。 3、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特别是涉及“创优”工作关键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创造条件,全力支持,确保“创优”工作的顺利开展 1、市委组织部从各有关单位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创优”办,确保“创优”工作的顺利开展。“创优”工作结束后将对所抽调的干部进行评价,成绩优秀的,在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2、市财政局要列出专项经费,为“创优”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把涉及城市整体形象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项目作为2008年城市建设投入重点,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并确保落实。 3、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创优”达标的硬件设施和必建项目,制定经费保障计划,确保落到实处。 (五)科学论证,编制我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1、市旅游局要尽快完成我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为我市旅游业绘制切实、科学、操作性强的产业发展蓝图。 2、市发改委要按新兴产业定位,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六)制定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市委政研室牵头,工商、税务、财政、物价、金融等部门参与,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8年8月底前制定出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市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8月底前制定出《周口市旅游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七)加快城市环境治理和旅游硬件设施建设 1、搞好老城区改造工程。实施城区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彩化工程,采取分段包干的办法,制定方案,出台政策,限期完成。抓好沿街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统一规划,分区域招标、投标,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取缔游商游贩及占道经营,加强各类商贸市场管理。 2、加快新区建设,本着高起点、高定位的指导思想,将开发区、东区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化、国际化标准旅游功能的新城区。 3、搞好城市出入口道路、立交桥的建设,确保道路畅通,树立城市良好形象。 4、搞好城市河道治理和城区绿化。河道治污达到城市河道治污标准。进一步搞好沙颍河绿化带建设,规范沿河建筑,完善沿河道路,美化环境。加强贾鲁河的污水治理,彻底解决河道和城乡结合部垃圾积存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城市绿化率达到30%以上。 5、抓紧滨河生态园、周口植物园、周口关帝庙风景名胜区等旅游项目的建设。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6、市建委、市旅游局要根据我市实际,于2008年4月底前确定3至5个具有周口特色的标志性工程,并抓好实施。 7、由市交通局、市旅游局负责编制旅游精品线路,组建观光旅游车队,开通景区绿色通道。 (八)积极开展旅游市场整顿 1、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周口市旅游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制定旅游市场治理整顿方案,并监督实施。 2、根据旅游市场整顿的需要,加强旅游执法队伍的建设,设立旅游执法监察机构。成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3、从2008年6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大规模的旅游城市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整顿无照、无证、超范围经营、违规挂靠、非法设立旅行社分社以及景区(点)的经营秩序。 (九)建立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旅游管理与服务水平 1、认真贯彻落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设置旅游投诉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告,对全市旅游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和控制,认真受理旅游投诉,严肃查处影响我市旅游声誉和行业形象的事件、案件。 3、建立质检员制度和旅游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市旅游局要印制《周口市旅游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中、英、日文对照),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交旅游者填写后及时收回,并据此对全市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交通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做出评价。 4、健全行业旅游质检网络。积极开展旅游咨询服务活动,在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开展旅游咨询服务活动,增强人们的旅游意识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5、在全市组织开展旅游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使旅游从业人员牢固树立优质服务观念,提高优质服务的自觉性。旅游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2008年7月份出台方案并全面开展活动。此项工作要贯穿“创优”活动的始终。 (十)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知我周口、爱我周口、游我周口”活动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和旅游行业各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各旅游经营单位要在2008年7月底前设立文明示范窗口,积极开展文明服务、“创优”达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