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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州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人才类 第十四条 州科技创新人才奖,择优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被选拔为国家、省、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或创新人才的; (二)获得国家新药、农作物新品种、工业新产品、软件开发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等证书,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排名在前二位的完成人。 第十五条 州科技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四节 州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普及类 第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普及类奖授予在普及、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新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科普创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完成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中,积极开展科普创作,加强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开展重大科普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作出创新性贡献的; (四)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应用、科普创作、科技宣传培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的;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5-17人。主任委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由科技、农业、工业、医药卫生、教育、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局按照统筹兼顾、结构合理、有利开展工作的原则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三)为完善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五)调整长期不参加或不能胜任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州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推荐奖励成果和奖励等次;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州科学技术局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州科学技术奖请奖项目专业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和学者中推荐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 被列为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当年不得聘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奖励项目时,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仍在岗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技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