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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发展和改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洛发改收费[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4-15
【实施时间】 2008-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公证文书翻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公证处:

  
  随着社会进步和国际间交流的逐年增多,出国人员公证业务近年呈现大幅增长趋势,但在公证服务收费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为给洛阳市民提供更好的公证服务和便利,现就公证服务中出国人员公证资料翻译收费及服务内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证处在办理出国人员公证业务涉及公证资料翻译时,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公证处缴纳公证费、翻译费,公证处应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出具能够满足出国签证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定翻译公司翻译资料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加盖翻译公司印鉴且不再收取费用)公证文书。在省未出台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前,其他公证业务仍按原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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