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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经费提取,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情况。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单位: (一)具备合法资质,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 (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合法并落实到位; (三)评价年度劳动保障资料审查合格; (四)没有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五)用工全部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具备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评价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A级诚信单位;用人单位连续3年以上具备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评价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AA级诚信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价为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 (一)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社会保险年检或审查、年检不合格的; (二)评价年度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两起以上投诉举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的; (三)连续两年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四)评价年度内被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 (五)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的; (六)未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原被评价为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被发现在评价为诚信单位的年度里有失信情况之一的,由评委会取消该年度诚信等级,责成评价办收回诚信牌匾,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诚信等级。 第五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检查,包括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查等; (二)评委会成员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拟评价的诚信单位在公示时,社会各方反映并查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以下情况: (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工会提供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 (三)公安机关提供用人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核实情况; (四)法院提供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起诉讼案件情况; (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供成员单位守法情况。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应建立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 第十九条 评价办要按照评委会成员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和评价结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 第六章 诚信评价奖惩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由评委会授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牌匾; (二)由评委会在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宣传; (三)免于次年度劳动保障各类检查(除劳动保障资料审查,以及有劳动者投诉举报和信访情况); (四)推荐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五)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评委会成员单位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 (一)评委会成员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披露; (三)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审核贷款时提供依据; (四)在参加各类评先活动中,评委会成员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