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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普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在全市形成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市级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级宣传部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先进个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形成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效果。 (二)严格质量控制。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质量。 (三)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总结表彰。 为提高全市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激励机制,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包头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包头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呼尔查(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陶永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张国忠(市政府秘书长) 白春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玉芝(市统计局局长) 尚毅(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队长) 张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惠明(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苗玉梁(市财政局局长) 李淳仁(市人事局局长) 成员:巴晓雯(市统计局副局长) 孙玉斌(市统计局副局长) 郝继光(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副队长) 王松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智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苏建义(包头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张海宽(市教育局副局长) 白渌水(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翟占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乌力吉图(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金莲(市司法局副局长) 汪宗宏(市财政局副局长) 薛文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王旭东(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孙明亮(市规划局副局长) 武文清(市交通局副局长) 云耀龙(市水务局副局长) 许一兵(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邬建平(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士中(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洪波(市体育局纪检组长) 呼日乐陶高(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国君(市房管局副局长) 匡思泉(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瑞生(市国税局副局长) 康达(市地税局副局长) 洪宝柱(市工商局局长) 王雪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韩国良(市邮政局党组副书记) 刘建华(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崔文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埃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建军(包头民航机场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玉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及成员由各有关部门抽调相关人员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