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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4-14
【实施时间】 2008-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和省环保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意见》(鲁环发〔2008〕26号)精神,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现就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是环境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有效手段。各试点区(市)环保部门要以迎办绿色奥运为契机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扎实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一是不断完善环保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作为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市)应当成立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三是制定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列入环保部门的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试点,初步建立“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各试点区(市)环保部门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察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重点推广例行环境监察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案件移交制度及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等。围绕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能,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近岸海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秸杆露天焚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矿产开发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港口、公路建设等)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领域为重点,组织各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坚决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要紧紧抓住生态环境监察试点的契机,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现场取证设备和其它监控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现场执法人员,全面提升生态监察执法能力。
  
  四、积极推进,确保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各试点区(市)环保部门要高标准、高起点地开展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思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认真研究思考,不断总结经验,力争在制度、机制、生态案件查处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非试点区(市)环保部门也要按照环保职责加强对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环保检查工作,将生态环境监察纳入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范围。
  
  五、有关要求
  
  各试点区(市)环保部门要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报市局。每半年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市局。
  
  联系人:匡 建联系电话:82899917
  
  电子邮箱:kj@qepb.gov.cn
  
  附件:青岛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区(市)名单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青岛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区(市)名单

  
  一、试点区(市):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胶南市、平度市
  
  二、试点截止时间:
  
  2009年12月
  
  三、试点级别: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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