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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8〕45号
【颁布时间】 2008-04-14
【实施时间】 200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盟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补助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补助暂行办法
  
  (盟教育局、财政局二○○八年三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盟助学政策体系,鼓励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的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有我盟户籍,并在盟内各类学校、公办幼儿园或经当地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接受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的幼儿。
  
  第三条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实行免保育费、免管理费(“两免”)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700元。盟、旗两级财政以每人每学年700元为基数给予补助。根据各旗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采取不同的盟旗承担比例,盟级补助资金重点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力状况相对薄弱的地区倾斜,各旗县市(区)财政承担除盟级财政补助以外的不足部分。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或增加补助内容。
  
  第四条 各相关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后15日内按要求如实填报《蒙古语授课幼儿花名册》和《蒙古语授课幼儿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教育局;各旗县市(区)教育局收到各相关学校和
  
  幼儿园报表后5日内汇总,并与当地财政局共同行文将《蒙古语授课幼儿汇总表》和《蒙古语授课幼儿花名册》分别上报盟教育局、财政局。
  
  第五条 “两免”补助金按学期申报,从申报学期起享受“两免”政策。申报期过后入园的幼儿列入下学期申报人员。盟级财政按照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定全年蒙语授课学前教育补助预算,按学期拨付补助资金,分别于每年3月10日前和9月1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各地教育局每学期实际汇总数据拨付补助资金,于数据汇总后7日内将盟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盟级财政补助以外的不足部分资金及新增幼儿补助金一并全额拨付到各相关学校和幼儿园。“两免”补助金只补给幼儿所在学校或幼儿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由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先预拨部分补助金,保障相关学校和幼儿园正常运转。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其它有关民族学前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幼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补助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跨旗县市(区)入园(班)的蒙古语授课幼儿“两免”补助金由就读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八条 盟、旗两级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补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工作,对在补助金申报、审核、发放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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