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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08]63号
【颁布时间】 2008-04-14
【实施时间】 2008-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2008)第3次常务会议暨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或学者中聘请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或在法学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市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考察、推荐等工作;
  
  (二)拟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制作聘用证书;
  
  (三)联系协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事宜,并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四)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方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市人民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谈判,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六)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为会议方式、会晤方式、临时约请方式。
  
  会议方式即每年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召集、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所发表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会晤方式即法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与市人民政府领导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提供法律服务。
  
  临时约请方式即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意见,临时约请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完成所承担的工作,需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的,个人承办的由本人签字;集体承办的,由参与人全体签字。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经市人民政府邀请,可以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提供法律建议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及有关专业问题时,可邀请1名以上法律顾问列席;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专业的法律顾问列席;
  
  (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定法律顾问列席。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需由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务,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约请法律顾问办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约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在3日前约请,并预先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让法律顾问有充裕的时间对资料来进行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在市人民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中确定相应专业的法律顾问直接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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