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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5-29
【实施时间】 200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侮辱、殴打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道和公共广场由各县人民政府界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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