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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4-14
【实施时间】 2008-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自治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将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30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得10分,责任书签订率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二)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
  
  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在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三)执行自治州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20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10分,突破的扣10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
  
  (四)执行自治州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8分)。
  
  完成自治州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8分,没有完成的扣8分。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全部合格的得10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
  
  (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2分)
  
  无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案件发生的得12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发生的此项不得分,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的一起扣2分。
  
  四、考核与奖惩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在每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国土资源局。在此基础上,每年11月中旬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不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州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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