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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石建[2007]56号
【颁布时间】 2007-07-17
【实施时间】 2007-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推行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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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公证机构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主动介入城市拆迁过程的各个方面,不断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努力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公证法律服务。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公证业务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严格公证办证程序,健全公证工作制度,公开办证依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办证结果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证前、证中和证后服务。证前要认真进行相关资格、资质和资信等条件的调查和审核,发现问题要认真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反馈;证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监督,认真把关;证后要认真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承诺,严格收费标准,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惩戒处罚机制,杜绝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公证的形象和权威。
  
  四、密切配合,发挥公证职能推动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各拆迁当事人、拆迁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充分认识公证介入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拆迁主管部门一是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积极支持公证介入房屋拆迁领域,二是要积极引导拆迁当事人运用公证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拆迁主体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对应当公证而未公证,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或发生违法乱纪腐败行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在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时,须将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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