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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7]114号
【颁布时间】 2007-07-17
【实施时间】 2007-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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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合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全省各地区要坚持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坚持任职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全省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计划生育执法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即纠正,并对整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政府近期将组织进行一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堵塞工作漏洞。对不具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相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7号)精神,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并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要制定紧急重大事件新闻宣传预案,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加强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及时澄清社会疑虑,坚决遏制恶意炒作,营造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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