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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广播电视管理体系,保障农村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各地要合理制订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新时期“村村通”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省政府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三)加强分工协作,切实履行职能。广播电视部门要牵头做好“村村通”工程的规划、技术方案制订及施工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村村通”工程的立项、规划及项目资金统筹工作;财政部门要筹集安排好“村村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配合做好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尽量减少重复投资,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十四)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做好检查验收,对在“村村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因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