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潭政办发[2007]38号
【颁布时间】 2007-07-15
【实施时间】 2007-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2年全面开展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以来,全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2亿多元,余额7.36亿元,有效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为进一步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创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改进金融服务,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开展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坚持“自愿申请、信用评定、等级管理、二年一评”的原则。
  
  二、评定条件
  
  申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信用社已建立信贷关系,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村、乡镇集体资信状况良好,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辖内村民道德品行和资信状况良好,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按规定及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提供信息。
  
  三、评定标准
  
  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具体标准(见上表):
  
  综合评分达90分(含)以上可评为信用村,综合评分在80分(含)以上可评为信用乡镇。
  
  四、评定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符合信用村评定基本条件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向当地信用社提出书面意向申请;符合信用乡镇评定基本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信用联社提出书面意向申请。
  
  (二)建立评定档案。联社、信用社信贷人员对自愿申请信用村、乡镇评定的行政村、乡镇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整理调查结果,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建立评定资料档案,并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初评。
  
  (三)筛选评定对象。联社、信用社根据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和初评结果,选出符合基本条件的村、乡镇,提交评审。
  
  (四)上报审核确认。由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确认,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授牌,并在有关媒体通报。
  
  五、优惠政策
  
  (一)信用村从颁证之日起二年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村组集体贷款和农户贷款利率,合同期内在信用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调10%。贷款利率的具体优惠幅度,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内容确定,在签订合同时载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不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2.全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贷款限额三个级次普遍提升1000元。
  
  3.按全村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授信金额的1倍增加授信。其增加的贷款额度,用于本村农户短期生产资金联保贷款和种养业大户专项贷款。
  
  4.辖内村民贷款用途放开到农业开发、消费、经商等项目。
  
  (二)信用乡镇从颁证之日起二年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全乡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贷款限额三个级次普遍提升500元。
  
  2.按全乡镇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授信金额的0.5倍增加授信。其增加的贷款额度,用于本乡镇农户短期生产资金联保贷款和种养业大户专项贷款。
  
  3.辖内村民贷款用途放开到农业开发、消费、经商等项目。
  
  六、规范管理
  
  (一)对信用村、信用乡镇颁证后,信用社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搞好跟踪监测服务,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二)信用村、信用乡镇等级二年一评,对上一年度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按本通知精神进行年审,并根据年审得分确定升级或降级。
  
  (三)信用社依据本通知精神发放贷款时,其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