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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法规[2007]5号
【颁布时间】 2007-07-13
【实施时间】 2007-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和报送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3号)和省管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制定和报送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的重要意义
  
  2006年,省国资委在16户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将在省管企业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因此,选聘符合要求的总法律顾问对于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十分重要。目前, 省管企业普遍缺乏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总法律顾问人选,与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管企业应当设专职总法律顾问。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聘总法律顾问。如果企业暂时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要尽快培养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人选。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省管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加快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抓紧制定培养计划,并切实抓好培养计划的落实,尽快培养出合格的总法律顾问。各省管企业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将其作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措施,努力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并在规定时间报我委。
  
  二、制定培养计划的有关要求
  
  (一)制定培养计划范围。下列企业应当制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
  
  1.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16户省管企业中,总法律顾问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
  
  2.今年将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管企业中,拟任总法律顾问人选没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
  
  (二)培养人选要求。培养计划应明确培养人选。培养人选可以从本企业内部产生,如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也可以面向社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内部培养主要从企业管理岗位中层正职或下属企业负责人中,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符合相关任职条件的干部进行培养。从社会引进的法律人才,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以下4个条件之一:具有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具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正处级以上职位任职经历;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且有代理大型企业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5年以上经历;具有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取得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经历。培养人选一般为1-3名。培养计划应附培养人选情况介绍。
  
  (三)培养时间要求。培养计划应明确培养时间。培养时间原则上到兼职总法律顾问过渡期结束。企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培养时间的,应在培养计划中做出说明,且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
  
  (四)培养内容要求。对企业内部培养人选培养的重点是为其创造、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锻炼机会,使其在规定的培养时间内快速提高法律事务工作能力,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鼓励没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总法律顾问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对从社会引进的法律人才,重点是使其尽快熟悉企业情况和相关业务,达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的各方面素质。
  
  三、其他事项
  
  按照省管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要求,我委将于2008年4月份对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08年底对第二批推行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管企业在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方面的工作情况将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培养期结束后,如果企业内部仍然没有符合要求的总法律顾问,我委将统一组织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请有关省管企业于2007年10月底前制定完成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并将培养计划一式两份报我委。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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