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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颁布时间】 2007-07-12
【实施时间】 2007-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区经贸委《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确保招商引资任务的落实,提高招商引资成效,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承担地委、行署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人民政府和地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全区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以县为主,地县联动,实行全员和全社会招商。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组织机构,由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地区考核办、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地区投资环境治理办、地区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由行署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招商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地委、行署同意的年度考核目标引进区外、境外、国外资金的实际到位资金额;
  
  2、建立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库;
  
  3、参加“青洽会”等省地安排的重大经贸活动的组织配合情况;
  
  4、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及统计报表的上报情况;
  
  5、改善投资环境的各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6、投资商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7、招商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措施。
  
  第四章 考核确认到位资金
  
  第六条 到位资金的确认范围。
  
  1、用于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生活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资金(含实物投资)。
  
  2、捐赠资金和实物。
  
  3、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4、以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投资入股。
  
  第七条 确认原则。
  
  1、以各县和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给地区招商局的报表作为确认依据。由考核组对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到位资金进行认定。投资项目的确认需提供投资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合同、验资报告或资金到位证明。实物投资要依据有关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凭证进行确认或者直接评估确认。
  
  2、凡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的价值依据当地科技部门确认书为准。
  
  3、捐赠资金和物资依据当地民政部门的确认书为准。
  
  4、以资金形式投资的,依据当地资金引进单位、项目审批部门、工商局和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书为准。
  
  5、地直各部门引进的项目落户到各县的,项目到位资金全部计算为地直部门;地县共同引进的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引资分成协议分别计算引资额。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考核组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的各县、地直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议工作。
  
  第九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其考核标准为:
  
  
  第十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采取年终考核的办法,由考核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审查证明材料、实地抽查相结合的考评程序进行考核。
  
  考评程序:
  
  1、听取汇报。主要听取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的总体分析、评价、存在问题以及对考核工作的建议。
  
  2、查阅资料。主要是查看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项目库及各项制度建设、投资投诉等有关资料。
  
  3、实地抽查。对适宜实地察看的工作,考核组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随机抽查。
  
  4、考评打分。按照考核计分标准打分,满分100分,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减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加分。
  
  5、综合评价。考核组对各单位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作出总体评价。计算出的分值作为年度招商引资考核的得分。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考核总体得分90分以上的招商引资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考核总体得分低于8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考核总体得分低于70分的,亮黄牌。
  
  第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弄虚作假,经考核发现虚报招商引资数字的取消单位和领导班子年终评优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逐年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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