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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采掘面个数。采掘面比按1:1.6-1:1.8,按中等水平确定我省采掘面配备及最大采掘面数。省属国有煤矿每个生产矿井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县乡镇煤矿每个生产矿井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超过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采掘工作面效率。为提高采掘工作面工效,根据我省历年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水平、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水平及煤炭开采进入深部水平的实际,按有关规定全年生产矿井按300天工作日计算。掘进工作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煤巷不低于105米/个/月,掘进工效不低于0.17米/工;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回采工效不低于2.85吨/工。开采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煤层等可适当降低标准。 3、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根据我省现有矿井生产组织情况,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当班每个采煤面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12人,当班每个掘进面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7人。 4、井下最大作业人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力求矿井、采区合理布置,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程度,合理安排采掘队、班的编制,按矿井平均万吨用人率、万吨掘进率及安全生产要求计算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的采、掘人数不超过100人,以3万吨矿井每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为计算基础,矿井年产量每增加1万吨,当班井下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6-8人。井下最大作业人数暂按下表执行。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 3 6 9 15 21 30 当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 30 55 80 115 145 180 (二)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均衡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不得突破该矿井核定的最大井下作业人数;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按规定安排井下采、掘、运、排、通、供等各系统、各环节的设备常规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维护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三)优化矿井设计和劳动组织。具有设计资质的矿井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综合分析类比各系统、各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矿井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局合理,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开采技术、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轻劳动强度、减少用人环节。煤矿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区(队)、班(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从现有的“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到“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四)推行下井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和“限员挂牌”制度。煤矿企业要加强入井人员考勤制度,对下井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在井、硐口挂牌标明井下当班最大作业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入井人员考勤等原始记录。 六、加强监管 (一)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转报省经贸委、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指导省属煤矿企业劳动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报省经贸委、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报备案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完成。 (二)煤矿企业遇到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对确需改变原有劳动定员标准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并逐级上报备案,否则以不符合劳动定员标准按《特别规定》查处。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监管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四)矿井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煤矿劳动定员标准。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核算的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