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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知办[2007]56号
【颁布时间】 2007-07-11
【实施时间】 2007-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授权专利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授权专利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2007年度全省授权专利补贴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1、“2006年度授权专利”是指专利证书上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度以内的专利。
  
  2、《管理办法》中所称“企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采集和统计时,划分五种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类型(指分为个人、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大专院校五种)中的“工矿企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首次数据采集规则》,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类型从名称上直接判断,“工矿企业”是指名称结尾含有公司、工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的,如果是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下属公司,也被认为是工矿企业。
  
  在五种类型划分中,以“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结尾的申请人名称被认为科研院所,公司下属的研究院/所/中心也认为是科研院所。
  
  3、《管理办法》补贴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中,应包括 “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专利证书”原件经初审后退还申报人。
  
  4、对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如果收据原件已在本单位或专利代理机构入帐而不能提供的,应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原件使用单位公章。
  
  补贴申报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各地市局要严把审核关,确保授权专利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授权专利补贴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协调管理处马骏、余嵩
  
  电话:027-87168519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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