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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统通[2007]25号
【颁布时间】 2007-07-11
【实施时间】 2007-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重点检查要注意方式方法。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取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较为薄弱的地区,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采取上下联合的办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查处;对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理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在大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市、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对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维护统计法律尊严。
  
  统计执法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在9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执法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存在的新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2007年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表。统计执法大检查期间发现、尚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法律程序继续查处,并于结案后10天内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办公室。
  
  附件:1.2007年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表
  
  2.2007年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标语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2007年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表
  
  单位名称:
  
  
┌──────────────────────────┬───┬──────────┐
  
  │项目│数量│说 明 │
  
  ├──────────────────────────┼───┼──────────┤
  
  │抽查单位数(个)/抽查率(%)│││
  
  ├──────────────────────────┼───┼──────────┤
  
  │自查自纠错误数据(笔)│││
  
  ├──────────────────────────┼───┼──────────┤
  
  │抽查发现错误数据(笔)│││
  
  ├──────────────────────────┼───┼──────────┤
  
  │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宗)│││
  
  ├──────────────────────────┼───┼──────────┤
  
  │ 其中:自查、抽查发现(宗) │││
  
  ├──────────────────────────┼───┼──────────┤
  
  │ 群众举报发现(宗) │││
  
  ├──────────────────────────┼───┼──────────┤
  
  │ 其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宗) │││
  
  ├──────────────────────────┼───┼──────────┤
  
  │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宗) │││
  
  ├──────────────────────────┼───┼──────────┤
  
  │ 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宗) │││
  
  ├──────────────────────────┼───┼──────────┤
  
  │擅自制发统计报表(宗)│││
  
  ├──────────────────────────┼───┼──────────┤
  
  │ 人为干扰统计数据上报(宗) │││
  
  ├──────────────────────────┼───┼──────────┤
  
  │ 任用无证人员上岗(宗) │││
  
  ├──────────────────────────┼───┼──────────┤
  
  │ 不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人员(宗) │││
  
  ├──────────────────────────┼───┼──────────┤
  
  │ 不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
  
  ├──────────────────────────┼───┼──────────┤
  
  │ 其 它(宗)│││
  
  ├──────────────────────────┼───┼──────────┤
  
  │已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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