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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06]77号
【颁布时间】 2006-08-24
【实施时间】 2006-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现就做好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把握原则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核定耕地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即一证一书)全面落实到一家一户。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稳定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制度,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不得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在换证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家喻户晓。遇事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复杂和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群众满意。
  
  (三)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要搞清楚各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坚持在搞清楚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补签承包合同,重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一时难以搞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接补核定的面积加以确定,保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
  
  二、严格政策,掌握界限
  
  鉴于我州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各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规格、内容等不规范和部分地区尚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州范围内重新换发、补发国家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一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发放的全部重新换发;二是已完成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三是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进行补发;四是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分户的,在核对地亩、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是对政府组织调庄的农户,在调入地已取得承包地并迁入户口的,要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草)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它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三)因历史原因遗留的自留地,或农民实际拥有或耕种但尚未纳入承包的集体土地,应当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据实填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
  
  (四)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政府组织调庄的农户,在接收地得到妥善安置、已取得承包地并落入户口的。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由各市、县收回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明确要求,规范操作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明确要求,认真组织,规范操作。具体要求是: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填写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填写要准确,内容和项目要齐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严肃性。发证时间填写为换发、补发时间,承包期限填写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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