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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克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克州实际, 克州人民政府同意克州审计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克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克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克州审计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克州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克州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分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条 克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或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凡是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投资,均属于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对象。
  
  第四条 克州境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自治州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州、县(市)审计部门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市)审计部门不具备条件开展政府投资审计业务工作的或投资金额5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州审计部门直接审计。
  
  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国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入政府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四)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部门要与发改、财政(国资)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根据克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并告知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部门应当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其他费用-审计咨询费;
  
  项目主管部门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审计成本,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以竣工决算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投资额的20%预留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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