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财政局、农业局要会同承保单位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探索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9号)精神,按照2008年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棉农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自治州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政府政策支持、棉农得到实惠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稳妥推进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探索建立适合自治州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为自治州棉花产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基本原则 ㈠ 政府主导原则。棉花政策性保险属政策性业务,必须将政府的主导、组织和推动作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要在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政策支持、规划制定、组织实施、运作方式及保费筹措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办法,推动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㈡ 不盈利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和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承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公司要坚持不盈利的原则,建立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将年度经营过程中的赢利部分转入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以备大灾之年使用。 ㈢ 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原则。承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棉花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分险种经营管理,单独立账,单独核算。 ㈣ 广覆盖原则。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通过政策支持、宣传发动和优质服务,增强广大棉农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三、承保单位 自治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及其所属县市支公司承办。 四、保险范围及内容 ㈠ 保险范围。根据自治州农作物布局和实际灾害发生情况,在植棉县市博乐市和精河县开展棉花生长期种植成本保险试点。 ㈡ 保险金额。棉花政策性保险金额采用非足额成本保险方法确定,参照我州前三年棉花生产亩均直接物化成本,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保险金原则上确定为每亩400元。 ㈢ 保险费率和保费。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费率以亩为单位计算,费率为7%,每亩保险费为28元。 ㈣ 保险期限。自每年棉花播种起,至每年棉花成熟开始采摘为止。 ㈤ 保险责任。棉花生产受到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霜冻和冰冻等,造成保险棉花的直接损失,承保单位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㈥ 保费筹措。自治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按3.5:2.5:1.5:1.5:1的比例筹集,即:中央财政补贴35%,自治区财政补贴25%,自治州财政补贴15%,县市财政补贴15%,农民自筹10%。具体如下表: 保险 内容 参保 单位 种植面积(万亩) 保险金额(元/亩) 保险费 (28元/亩) 保险费承担比例(万元) 中央补贴35%(每亩9.8元) 自治区补贴25%(每亩7元) 自治州补贴15%(每亩4.2元) 县(市)补贴15%(每亩4.2元) 农户自筹10%(每亩2.8元) 精河县 33 400 924 323.4 231 138.6 138.6 92.4 博乐市 27 400 756 264.6 189 113.4 113.4 75.6 全州合计 60 400 1680 588 420 252 252 168 五、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