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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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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投保方式。以县市为单位按照当年的棉花计划播种面积签订保险合同,由各县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户种植面积明细表。如计划播种面积与当年实际播种面积有出入,在棉花播种结束后,由县市农业局和保险公司共同核实,报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
  
  ㈡ 保费缴纳。财政补贴的保费由承保公司以实际承保的面积和应收取的保费向财政部门申请收缴。各县市财政部门对县市棉花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提供的承保面积和收取的保费进行核实后,将本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划转到承保公司棉花政策性保险专用账户,并按照政策规定逐级向上级申请自治州、自治区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到承保公司棉花政策性保险专用账户;棉农自行承担的保费收缴工作必须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具体收缴方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六、保险赔付
  
  棉花政策性保险期内,如果发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霜冻和冰冻等自然灾害,由承保公司与县市农业等相关部门人员对灾害发生地的损失情况进行实地查勘,按照棉花种植物化成本对灾害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和理赔,并张榜公布详细情况,确保受灾理赔款全额落实到参保棉农手中。理赔资金首先使用当年保费收入,不足部分使用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大灾理赔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和全部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部分由承保公司承担。
  
  七、保险监管
  
  开展自治州棉花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公司要加强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简化理赔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保险期满后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自治州将对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棉花政策性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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