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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函[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04-10
【实施时间】 2008-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随着我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步伐的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已经步入新的阶段,为了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循环,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旗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加强经济建设和保护草原的关系,建立明确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作为干部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切实抓紧抓好。盟行署和各旗人民政府对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坚决纠正各种以牺牲草原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利益的做法。要进一步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手段,确保草原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草原监理部门依法保护、管理草原的职责。要建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草原执法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林业、环保、工商、法院、监察等部门在草原执法工作上的协调,各司其职,依法监管,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止和有效遏制人为对草原的破坏,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草原永续利用。
  
  二、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批程序
  
  各类工程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征用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凡未经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实地勘验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立项和征用草原的手续。严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工程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征用单位应当依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非牧业建设经批准征用基本草原的,还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草牧场建设补偿费,同时应根据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要认真履行职责,跟踪检查用地过程,对不办理草原审核审批手续、未办手续先行施工以及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而征占用草原的,要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在草原上进行挖沙、取土、采石、开矿、修建公路、采集野生植物、进行地质勘探、开展经营性旅游、建设地下地上工程等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必须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后方可进行,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草原养护费。使用期满后,临时占用者应当恢复草原植被。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批准许可使用草原时,要征得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同意,并根据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临时作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草原养护费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征收,上缴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用于恢复草原植被和草原保护、建设等各项保护费用。草原养护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做好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
  
  各旗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积极组织农牧、土地、财政等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按时完成。已经划定了基本草原的额济纳旗要进一步完善基本草原划定和管理工作,新列入基本草原划定的阿左旗、阿右旗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和《阿拉善盟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进行。划定工作结束后,由各旗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设立基本草原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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