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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函[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04-10
【实施时间】 2008-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大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力度
  
  为了加强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力度,依法规范采集、收购行为,各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收购甘草、麻黄草、苁蓉、锁阳等野生药用植物的,必须将采集、收购的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报所在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按计划采集、收购,同时缴纳草原养护费。对无许可证采集、收购或超计划采集、收购野生药用植物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采挖方法和采取保护措施进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可以吊销许可证。
  
  在野生药用植物采集、收购时期,各旗人民政府要组织草原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在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查堵违法采集、收购、贩运野生药用植物的人员和车辆,遏制滥采乱挖行为。
  
  五、严禁非法开垦草原
  
  各旗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综合措施,从制度上和源头上杜绝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在草原上建设人工草地、饲料地等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开垦行为,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并向旗人民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原生植被开垦草原的行为,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恢复植被。对拒不恢复植被的,由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非法开垦草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担。给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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