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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力度 为了加强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力度,依法规范采集、收购行为,各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收购甘草、麻黄草、苁蓉、锁阳等野生药用植物的,必须将采集、收购的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报所在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按计划采集、收购,同时缴纳草原养护费。对无许可证采集、收购或超计划采集、收购野生药用植物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采挖方法和采取保护措施进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可以吊销许可证。 在野生药用植物采集、收购时期,各旗人民政府要组织草原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在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查堵违法采集、收购、贩运野生药用植物的人员和车辆,遏制滥采乱挖行为。 五、严禁非法开垦草原 各旗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综合措施,从制度上和源头上杜绝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在草原上建设人工草地、饲料地等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开垦行为,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并向旗人民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原生植被开垦草原的行为,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恢复植被。对拒不恢复植被的,由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非法开垦草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担。给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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