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公安、信访、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国有资产、经济商务、卫生、教育、农业、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商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部门是行政调解的重点单位。上述单位要针对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制定具体调解办法。 (二)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吃请受礼。对因调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调解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置条件,及时依法调解,定纷止争;当社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