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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东南府办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4-09
【实施时间】 2008-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

  
  黔东南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是我州旅游的重要组成部份,做好我州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特别是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美化、亮化工作,对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将我州打造成原生态民族文化世界旅游目的地有着深远的意义。现就我州公路沿线的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的工作,对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房屋建筑、村寨构筑物、卫生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项目实施整治,按照“古朴、庄重、绿化、整洁、规范”的标准,使我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基本实现“生态优美、寨容亮丽、人畜分离、环境卫生、民风淳朴、空气清新”的目标,使我州乡村旅游环境基本满足游客的需求。到2010年完成高速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整治;2011年完成全州旅游环线主干道及重点旅游乡镇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整治;2012 年完成全州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整治。
  
  (二)指导原则
  
  把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保护性整治与我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业发展、扶贫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形成全州上下联动、县乡齐抓共管、村寨相互促进的新局面。整治工作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争把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建设成为黔东南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的形象“窗口”,使其生态环境和谐,旅游功能设施完善,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二级公路、旅游环线公路、重点旅游乡镇公路沿线及旅游景区附近直线距离300米范围内的民族文化旅游村寨。
  
  三、整治措施
  
  (一)保持民族特色。对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寨容寨貌实施民族建筑特色景观改造和包装。
  
  (二)保持环境协调。民族旅游村寨规划范围内未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侵占公路红线、公共河道、基本农田的建筑,无论质量好坏,一律限期拆除;对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内严重破损的危房(不属于文物),影响道路畅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拆除;对旅游村寨内不符合规划要求,村民乱搭乱建的临时建筑物必须予以拆除;对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内质量较差和有碍参观的建筑物(包括文物),应在当地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维修;对没有实际意义构筑物(不属于文物),应予拆除。对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内的瓷砖房、砖房,破损、倒塌有碍村寨整体观瞻的房屋必须按照当地民族特色和房屋建筑风格进行改造、包装建设;对影响整体协调的必须拆除。上述整治工作于2008年5月启动,8月初完成验收。
  
  (三)完善旅游功能。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整治必须在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内进行。参照《贵州省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试行)的标准,突出民族特色,立足环境优美,塑造功能完善的乡村旅游目的地形象,卫生环境达到有关标准;建筑实体要与原村寨的整体寨貌和本地主体民族建筑物相协调。
  
  (四)改进生活习惯。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农村消防安全规划,在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实行人畜分离和实施“五改”(改良水井、改良厕所、改良畜厩、改良炉灶、改良环境)工程。通过推动旅游村寨内沼气工程建设,改变能源利用习惯,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人畜分离和“五改”工程必须在2008年5月启动,2012年12月底全部完成。
  
  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整治工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治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文化、旅游、建设、民委、公安、卫生、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论证后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同时报州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保护性整治方案必须在2008年5月10前制定完成并全面启动。
  
  (五)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在公路沿线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内和村寨外围附近滥砍乱伐、设置废渣场、开山采石、挖沙、采矿、烧窑等破坏原有自然风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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