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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4-09
【实施时间】 2008-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200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州法制局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程序建设和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管理,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州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本系统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规范案卷格式、内容,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开设投诉举报电话或网址、信箱,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和审验工作,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加强培训考核,提高素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持证上岗。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倡导和鼓励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要严格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
  
  十四、加强信访工作
  
  各行政机关都要重视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处理群众信访事项。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建立信访工作科学考评制度,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要加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十五、注重行政调解
  
  各行政机关要增强运用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意识,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强化调解职能,形成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的机制,及时化解争议和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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