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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社保[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4-09
【实施时间】 2008-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自治区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9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乌劳〔2008〕25号)的要求,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07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21,434元,月平均工资1,786元。按此确定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072元,上限5,358元。
  
  2007年乌鲁木齐市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111元,月平均工资2,426元。
  
  (二)200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07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1,072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5,358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2007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74元,月平均工资715元。按此确定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29元,上限2,145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86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1,072元申报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07年度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26元确定缴费基数。
  
  (六)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08年度(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见附表)
  
  
二○○八年四月九日

  
  
2008年度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标准表

  
  
  
  
  
  保险种类
  
  
  
  缴 付 人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养老金之和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基准费率标准:1、一类行业按0.5%;2、二类行业按0.9%;3、三类行业按1.4%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8%缴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单位按本单位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参保人员另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
  
  --
  
  --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基数8%缴纳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的缴纳2%,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基数1%缴纳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7.5%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
  
  个体业主按本单位员工月缴费基数0.8%缴纳
  
  
  
  参保人员另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
  
  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
  
  --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退休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
  
  --
  
  --
  
  
  
  参保人员另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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